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玉亭,男,1968年出生,住石河子市。
被告:李平,男,1966年出生,住第八师121团。
审理经过
原告王玉亭与被告李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玉亭、被告李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58461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至7月,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建设项目拉运土方。2017年7月30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出具结算单和欠条认可欠原告67461元劳务费未付。后被告向原告支付9000元,尚欠58461元劳务费至今未付。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李平承认原告王玉亭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玉亭劳务费5846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1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平负担,给付日期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