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王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
被申请人:曹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被申请人王岩、曹剑名下价值10万元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曹剑名下的冀G×××××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一辆)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在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被申请人王岩、曹剑名下价值10万元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曹剑名下的冀G×××××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一辆)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