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车智红,女,****年**月**日出生,朝鲜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吉林省九台市,现住吉林市船营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以吉船检刑诉[202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车智红犯盗窃罪,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明月、曹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车智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一、2021年5月1日12时左右,在吉林市昌邑区XXX李宁服装店,被告人车智红以应聘营业员为借口,在工作期间趁其他店内人员不注意,将被害人王某放在库房内灰色包里的现金1600元盗走;
二、2021年5月8日9时30分左右,在吉林市船营区吉林大街XXX阿迪达斯服装店,被告人车智红以应聘营业员为借口,在工作期间趁其他店内人员不注意,将被害人周某放在库房内黑色双肩包里的现金300元盗走;
三、2021年5月10日10时左右,在吉林市昌邑区天津街XXX服装店,被告人车智红以应聘营业员为借口,在工作期间趁其他店内人员不注意,将被害人李某放在库房包里的现金800元盗走;
四、2021年6月2日13时左右,在吉林市昌邑区上海路XXX餐馆,被告人车智红以应聘服务员为借口,在工作期间趁其他店内人员不注意,将被害人高某放在仓库内上衣左侧兜里的现金80元盗走;
五、2021年6月3日10时30分左右,在吉林市船营区朝阳街XXX米线店,被告人车智红以应聘服务员为借口,在工作期间趁其他店内人员不注意,将被害人刘某放在吧台内背包里的卡包盗走,卡包内有装饰项链、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
六、2021年6月9日12时左右,在吉林市船营区河南街XXX店,被告人车智红以应聘营业员为借口,在工作期间趁其他店内人员不注意,将被害人张某放在吧台内黑色格子包里的现金400元盗走;
七、2021年6月15日10时左右,在吉林市船营区朝阳街XXX面馆饭店被告人车智红以应聘服务员为借口,在工作期间趁其他店内人员不注意,将被害人孙某放在吧台内包里的现金400元盗走。
案发后,车智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破案及抓捕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价格认定协助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盗窃金额明细等书证,被害人孙某、李某、张某、高某、王某、周某、刘某陈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智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车智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本院在量刑时考虑从重处罚。被告人多次盗窃,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本院在量刑时考虑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车智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8日起至2022年10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车智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1600元、退赔被害人周某人民币300元、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800元、退赔被害人高某人民币80元、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400元、退赔被害人孙某人民币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