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竹林,安阳市林州市博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竹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借款壹万元(10000);2.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借款贰仟伍佰元(2500);3.本起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3、4月份,借款人杨欣龙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名,分别于2014年3月2日向原告借款壹万元,4月8日借款贰仟伍佰元。写下借据两张。原告多次向借款人索要,借款人一直躲避不予归还,无奈之下诉诸人民法院。立案后,查明借款人2019年冬天去世,户口已注销,且没有配偶。其死亡后的赔偿金及遗产有其父亲杨某继承,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有其财产的继承人杨某从其继承的财产中清偿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有适格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告诉称借款人杨欣龙已故,但未说明其身故的具体时间、地点及缘由,亦未提供有关杨欣龙继承人的有关信息,本院无法核实杨欣龙个人情况及其继承人人数、姓名等情况,故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