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韩江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和硕县。
被执行人:张学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和硕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江山与被执行人张学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的(2020)新2828民特360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韩江山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5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受理。2021年7月2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韩江山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申请强制执行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2021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张学文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提供身份证明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日,调查被执行人张学文所有的银行存款账户、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劵、车辆、工商总局等财产信息,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张学文名下银行存款余额均不足额执行。
经本院执行,2021年9月30日,申请执行人韩江山与被执行人张学文对案款30500元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学文保证于2021年10月30日之前支付全部案款30500元。2021年9月30日,申请执行人韩江山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新2828民特360号民事裁定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韩江山对被执行人张学文享有的30500元债权,如被执行人张学文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韩江山有权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