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泽绒邓珠,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日作出(2010)甘中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泽绒邓珠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泽绒邓珠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2月27日交付四川省甘孜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2013)川刑执字第52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甘刑执字第13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6)川33刑更23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2日作出(2019)川33刑更3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6月27日起至2028年8月26日止。
被告辩称
现执行机关四川省甘孜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八个月建议意见,报送本院审核裁定。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裁前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案开庭审理后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泽绒邓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端正改造态度;能以各项监规纪律约束改造言行,自觉维护监内改造秩序;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核成绩合格;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安排,听从指挥,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6个表扬。(2020年获“劳积”一次) 以上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年度评审鉴定表、甘孜监狱罪犯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旁证、缴款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泽绒邓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泽绒邓珠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6月27日起至2027年12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谭 伟 审判员 马 永 健 审判员 罗 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志玛青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