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谭友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执行人:刘正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谭友彬与被执行人刘正生其他案由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20民初15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谭友彬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900000元,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正生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不动产所有权及车辆所有权的登记记录进行调查。
本院查明
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对外投资,无可供执行的银行账户;已限制被执行人刘正生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将案件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有本金9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债务利息、执行费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渝0120执20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7)渝0120民初1512号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 * 斌 审 判 员 胡 克 中 审 判 员 张 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罗 丽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