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楠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猛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广平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楠楠因与被上诉人薛猛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冀0491民初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一审原告诉称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楠楠于2021年9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楠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冀0491民初75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安楠楠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由安楠楠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由安楠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