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旭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深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彦涛,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飞,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
审理经过
原告马旭东与被告贺军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马旭东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旭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马旭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