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柏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培来,江苏和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堃阳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金南镇工业集中区金卞路1号。
法定代表人:于德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柏森与被申请人江苏堃阳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柏森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堃阳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60000元或者查封其他相应财产,保全金额1060000元。申请人柏森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执行,申请人柏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堃阳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60000元或者查封其他相应财产,保全金额1060000元。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柏森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