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利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化市北林区。
被告:廖长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鹤岗市绥滨县。
被告:张桂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鹤岗市绥滨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利维与被告廖长国、张桂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张利维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利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利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利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