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唐永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 被执行人:何军,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永发与被申请执行人何军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唐永发依照(2020)内2202民初674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何军履行以下义务: (1)请求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何军给付申请执行人唐永发借款40000.00元;案件受理费454.74元由何军承担; 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1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何军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何军发出失信决定书;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何军财产后,被执行人何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已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何军尚有40454.74元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商建鑫 审判员  王海景 审判员  马彬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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