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8195591XN,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开放路113号南三层302室。
法定代表人:刘冬文,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李言,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王红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被告:马海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被告:赵志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红义、马海军、赵志浩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享有依法处分诉权的权利,现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元,由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