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8195591XN,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开放路113号南三层302室。

法定代表人:刘冬文,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李言,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王红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被告:马海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被告:赵志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红义、马海军、赵志浩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享有依法处分诉权的权利,现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元,由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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