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某,人。 被告:科右中旗额木庭高勒苏木甲哈达嘎查委员会,驻所地:科右中旗额木庭高勒苏木甲哈达嘎查,社会统一信用代码:5415222ME2315621B,法定代表人:徐海花,职务嘎查达。 被告:李某,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科右中旗额木庭高勒苏木甲哈达嘎查委员会、李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二0二一年六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霍斯日古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陈 苏 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