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凤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
被告:丛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审理经过
原告宋凤琴与被告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宋凤琴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凤琴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宋凤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