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阳市洪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召县南河店镇长岭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1MA446MEF2D。
法定代表人:马庆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东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书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
被告:岳太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方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南阳市洪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诉被告岳太秒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