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万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湖南省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林华,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君,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浙江艺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549489493,住所地衢州市三江东路2幢910-917室。

法定代表人:陈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军,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瑞,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冯珍西,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开化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万春与被告浙江艺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冯珍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万春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万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鉴定费21869元,合计21919元,由原告万春负担(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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