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乐丰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会上下围第三工业区A、B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63。 法定代表人:禄某1。 破产管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威雄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4C9131。 法定代表人:吴良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广东深长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乐丰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威雄钢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0)粤1973民初17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深圳乐丰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深圳乐丰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并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3破申8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为深圳乐丰精密五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根据管理人债权申报登记情况反馈,东莞市威雄钢材有限公司已通过债权申报程序申报债权,为避免诉累、节约司法资源,故向本院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深圳乐丰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该撤诉申请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深圳乐丰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3.5元,由深圳乐丰精密五金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2107元),多预交部分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以下无正文)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朱海晖 审判员 王相东 审判员 杨 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关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