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被执行人:刘俊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滑县。
审理经过
张银与刘俊俊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526民初66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44400元”。因刘俊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张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4月26日、2021年4月27日、2021年5月27日、2021年8月2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刘俊俊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刘俊俊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3、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刘俊俊名下有保单信息。
4、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刘俊俊名下持有股票(股权)信息。
5、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刘俊俊名下有工商登记信息。
三、2021年10月11日,到被执行人刘俊俊户籍地滑县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5月12日,经向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俊俊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2021年5月24日,经向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俊俊在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有个人缴存账户。
四、2021年8月2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俊俊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刘俊俊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2021年8月2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俊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2021年8月24日,因被执行人刘俊俊拒绝申报财产的行为,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俊俊做出了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因无被执行人行踪线索,暂未能实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认可本院查询处置结果,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案执行标的为356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35600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