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姚卡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陕西省神木县。
申请执行人:贺连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陕西省神木县。
申请执行人:李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陕西省府谷县。
被执行人:邬保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刘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姚卡文、贺连生、李飞与被执行人邬保才、刘柱合同权纠纷一案,按照本院作出的(2017)甘09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邬保才、刘柱应向申请执行人姚卡文、贺连生、李飞支付转让款资金等相关费用共计50936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姚卡文、贺连生、李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如下:
1、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债务。
2、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等情况反馈显示被执行人暂无经营线索和有关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状况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一直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向被执行人登记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执行相关材料,勒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状况,登记住所地未发现被执行人住址信息,被执行人邬保才、刘柱下落不明,已移交公安机关临控查找。
5、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邬保才、刘柱纳入失信黑名单给予信用惩戒。请求情况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5093600元。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现场图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 伟
审判员 朱万仁
审判员 焦学亮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梓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