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临沂太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涑河北街111号蓝湾国际1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6674476XU-1。
法定代表人:吴秀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焱,山东坤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刘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临沂太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磊追偿权纠纷一案,临沂太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磊价值5000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磊价值5000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70元,由申请人临沂太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