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鹤壁市淇滨区韩氏家居店,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天泰建材批发市场2区4环30号。 经营者:丁艳芬,该店店主。 被告:肖志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审理经过
原告鹤壁市淇滨区韩氏家居店与被告肖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鹤壁市淇滨区韩氏家居店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鹤壁市淇滨区韩氏家居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鹤壁市淇滨区韩氏家居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鹤壁市淇滨区韩氏家居店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霍璐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武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