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明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

被告:徐州中收江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迎宾大道17号。

法定代表人:包金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莉,徐州市鼓楼区君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赵明明与被告徐州中收江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后,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苏0311民初5976号民事判决。后原告赵明明均不服判决,上诉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2020)苏03民终21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9)苏0311民初5976号民事判决,该案发回重审。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确属自愿,并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明明撤回对被告徐州中收江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75元,减半后收取3488元,由原告赵明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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