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岳西县五河镇思河村大岭组,住所地岳西县五河镇思河村大岭组。
诉讼代表人蒋燕飞,村民。
诉讼代表人蒋本祥,村民。
委托代理人汪忠流,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俞浩彬,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岳西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天堂路**。
法定代表人江春生,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谢龙飞,该县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光耀,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王伯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杰,安徽善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西县五河镇思河村大岭组诉被告岳西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岳西县五河镇思河村大岭组以原、被告双方已就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岳西县五河镇思河村大岭组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