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崔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
被告:马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
审理经过
原告崔某与被告马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