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冀蒙,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
申请人:李通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
被申请人:天津冠贤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曹子里镇花城中路55号昊宇商务中心309室14(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刘朋。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冀蒙、李通利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冠贤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津C×××××号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挂车号:津D×××××)进行查封(价值约为人民币100000元)。担保人张玉莲以自己名下位于怀安县处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天津冠贤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津C×××××号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挂车号:津D×××××)(价值约为人民币100000元),期限至2023年6月10日。
二、查封担保人张玉莲名下的位于怀安县处。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李冀蒙、李通利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