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罗宾升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XXX号。

代表人:席翔,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仝宁,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安徽亚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南外环路XXX号。

被告:福建亚伦电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经济开发区五金机电产业园滨江北路亚伦工业园。

审理经过

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罗宾升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安徽亚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福建亚伦电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书面确认将另行主张相关权利,并表示不再交纳该案的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明确不再交纳的,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上海罗宾升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亚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福建亚伦电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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