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郎利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 被执行人:路彦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郎利平与被执行人路彦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舞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121民初18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判决被执行人路彦锋给付申请人郎利平借款50000元。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570元。因路彦锋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郎利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经(2020)豫1121执391号立案执行到位10715.45元。于2020年9月26日终结案件的执行程序。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予以查核,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也未履行给付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路彦锋仅有零星存款,冻结被执行人路彦锋的账户,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由于冻结金额较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不宜扣划。 2.查明被执行人路彦锋无房产登记信息。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路彦锋在舞阳县城水榭花都小区内有房产一套,根据不动产登记协助查询回复为该房产于2020年9月2日转移给张某。 3.查到被执行人路彦锋有车辆登记信息,经向公安交警车管部门反馈信息为报废状态。 4.未发现被执行人路彦锋持有股票。 5.未发现被执行人路彦锋有可供执行的保险信息。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相关信息及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询问,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路彦锋的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路彦锋采取强制(拘留)措施,但仍然未能履行义务。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法院工作的理解。 五、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工商管理部门协查后,工商管理部门反馈信息为被执行人路彦锋名下登记注册有舞阳县彦锋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是为本社成员提供小麦、玉米、大豆、等农作物的种植、销售以及信息服务等。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该合作社内具体那些财产属被执行人路彦锋所有。 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路彦锋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郎利平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红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洪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