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长治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上党区光明北路与体育二路交叉路口。

法定代表人:卫锐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琴思,山西申慧芳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全部诉权。

被告:长治县原野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上党区韩店镇水泉庄村。

法定代表人:闫卓亚,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闫卓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长治市。

被告:原书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收费站:×××,住长治市郊区故县。

被告:长治县荣德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上党区荫城镇李坊村。

法定代表人:郭付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长治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治县原野养殖有限公司、闫卓亚、原书林、长治县荣德养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9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原书林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原书林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西长治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原书林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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