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议台路19号。
负责人:于海鹏,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二冲,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陈文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审理经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与陈文科追偿权纠纷一案,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024民初19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陈文科分批次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代偿款及拖欠保费共计49989.78元;二、若被告陈文科未按期偿还任何一期欠款,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可就下余全部欠款申请强制执行,并以尚欠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7年2月20日起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实际偿还全部欠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90元,由被告陈文科承担。因陈文科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就下余代偿款及拖欠保费共计28779.78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陈文科有银行存款2110元,本院予以冻结、扣划后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2.查明被执行人陈文科名下有五菱牌汽车(车牌号:豫K×××××),现该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上述车辆(2023年05月12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本院干警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但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陈文科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之委托代理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可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除上述已经处置完毕的存款及暂不能处置的车辆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陈文科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