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县支行。
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临安镇青山路与金银街交叉口。
负责人:苏兴洲,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兵,该支行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秦仁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绍兴县人,住云南省建水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县支行与被告秦仁林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并于2021年3月15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秦仁林偿还原告金穗贷记卡透支消费截止2020年7月10日拖欠的本金4829.3元,利息累计531.9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91.46元,消费手续费44.68元,合计5692.37元。2020年7月1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申领金穗贷记卡约定计算。二、判令被告全额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6日,被告秦仁林通过网店向原告申领金穗贷记卡,卡号:62×××63,授信额度人民币5000元。被告秦仁林于2018年9月9日至2019年12月10日止累计刷卡消费拖欠人民币4829.3元,利息累计531.9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91.46元,消费手续费44.68元,合计5697.37元。到还款日一直未还,原告客户经理多次催收,被告秦仁林拒绝还款。
被告辩称
被告秦仁林辩称:原告起诉符合事实,我每月还款500元,争取在今年10月底前将所有欠款还清。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一组信用卡交易记录,证明被告欠原告信用卡借款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6日,被告秦仁林通过网店向原告申领金穗贷记卡,卡号:62×××63,授信额度人民币5000元。被告秦仁林于2018年9月9日至2019年12月10日止累计刷卡消费拖欠人民币4829.3元,利息累计531.9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91.46元,消费手续费44.68元,合计5697.37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长期拖欠原告借款不还,应负违约责任,被告应尽快向原告归还借款及利息,违约金,消费手续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第六百七十五、第六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秦仁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县支行归还欠款本金人民币4,829.3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按双方合同约定执行),逾期还款违约金291.46元,消费手续费44.68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费25元,公告费390元,由被告秦仁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