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英兰,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建军,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周英兰与张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06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建军应支付周英兰xxxx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张建军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周英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6月0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轮候查封张建军名下位于xxx号房产一套,该房产暂无法处置。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为2021年7月15日至2024年7月14日,申请人应予查封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2021年6月26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