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大方合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施家梁街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428718417。

管理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雪媛,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航,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临沂市和平贵金属催化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朝阳街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762876682C。

法定代表人:龚和平。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大方合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和平贵金属催化剂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重庆大方合成化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重庆大方合成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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