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严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委托代理人:宋安民、柏慧,系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刘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严波与被执行人刘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213民初3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刘飞应偿还严波借款210000元、律师费16800元、案件受理费4700元。逾期,刘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严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未发现被执行人刘飞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等其他可处分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刘飞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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