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某,男,初中文化,甘肃省武威市人,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潘某,男,初中文化,甘肃省武威市人,住甘肃省武威市。(缺席)

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与被告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孙某到庭参加诉讼,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潘某偿还孙某劳务费13000元及违约金1200元(应从2020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2%计算至付清上述欠款为止);2、依法判令潘某承担该案件的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孙某为潘某清理凉州区玲珑郡幼儿园建筑垃圾,清理完成后。潘某出具了13000元的垃圾清理费欠条,并口头承诺10天之内付清全部欠款,若不按时付款,愿承担2%的违约金,孙某多次索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

被告辩称

潘某因缺席未作实体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20年7月,孙某为潘某清理位于凉州区玲珑郡幼儿园的建筑垃圾,清理完成后,潘某出具了13000元的垃圾清理费欠条。后孙某多次索要欠款,潘某均推诿不付,孙某遂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孙某当庭出示的欠条及孙某的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审理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务合同是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孙某为潘某清理凉州区玲珑郡幼儿园建筑垃圾,欠款13000元事实由潘某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双方因劳务合同关系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潘某理应承担偿付之责。孙某起诉要求潘某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依法应当支持。孙某起诉要求潘某承担违约金,双方并未约定违约金的计付,亦未约定还款日期,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潘某支付给孙某劳务费13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二、驳回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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