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名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泽县府前东路御湖国际小区1号楼底商101号。 法定代表人:郦新城,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少华,系公司经理。 被告:曹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深泽县。 被告:曹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深泽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名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某、曹某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河北名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北名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河北名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56.00元,由河北名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立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鑫辉 书 记 员 冯晓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