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湘阴县,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阴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1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明检刑诉〔2021〕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康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饮酒后驾驶粤×××××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高明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0.1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认罪认罚,并于2021年4月25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辩称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被告人周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 被告人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关燕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晓彤 书 记 员 邓豪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