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李爱民,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荣。
被告:王祝霞。
审理经过
原告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与被告王祝霞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