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李爱民,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荣。

被告:王祝霞。

审理经过

原告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与被告王祝霞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