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环梦互娱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榆西街**院**楼****548。
法定代表人:任保禄,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晶,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越,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山东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div>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环梦互娱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环梦互娱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环梦互娱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环梦互娱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环梦互娱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