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乾安县。
法定代表人:李志成,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骁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乾安县。
被告: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乾安县。
审理经过 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查 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闫依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