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岩,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开原市。 被告:王阶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原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岩与被告王阶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海威 人民陪审员  刘晨曦 人民陪审员  刘 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 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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