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岩,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开原市。 被告:王阶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原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岩与被告王阶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海威 人民陪审员 刘晨曦 人民陪审员 刘 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