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营业场所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3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88888037X3。 负责人:吴曙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恩长(特别授权),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溆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宇锋,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覃清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辰溪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诉被申请人覃清英申请支付令一案,本案于2021年8月9日立案,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撤回申请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向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