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军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钜桥镇野猪泉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良,鹤壁市淇滨区大赉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领法律文书。 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浚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黎阳街道黎阳路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孙秀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绍斌,河南黎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领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鹤壁市淇滨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鹤壁市淇滨区钜桥镇野猪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钜桥镇野猪泉村 法定代表人:徐爱生,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海,鹤壁市淇滨区金山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领法律文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军海与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浚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国网浚县供电公司)、鹤壁市淇滨区钜桥镇野猪泉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野猪泉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军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良,被告国网浚县供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绍斌、王志强,被告野猪泉村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军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赔偿原告徐军海种植大葱枯萎、死亡损失费1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徐军海系野猪泉村村民,于2019年6月底在该村村南流转承包30余亩耕地,开始种植大葱,9月份基本成型,有井有电却无法浇地。2019年9月28日,村里临时电工让原告徐军海到被告国网浚县供电公司电管所申请浇地,原告徐军海于2019年10月4日到被告国网浚县供电公司电管所柜面缴纳电费,被告国网浚县供电公司电管所不收取原告徐军海的电费,其工作人员说农排归村集体,野猪泉村属于农排用电,由被告国网浚县供电公司电管所收费,电价是0.4842元,村临时电工收0.7元,明显电价不合理,被告国网浚县供电公司电管所的工作人员也解释不清,原告徐军海多次向被告国网浚县供电公司电管所反映,电业投诉电话也打了三次无果,2019年11月4日向钜桥镇信访办反映无果,2019年11月20日在淇滨区信访局登记过之后,次日上午乡领导、村部、被告国网浚县供电公司电管所代表等人协调无果,由于二被告的原因,造成原告徐军海种植的大葱及葱苗大面积死亡枯萎,为维护原告徐军海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国网浚县供电公司辩称,原告徐军海诉被告国网浚县供电公司损害赔偿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理由如下:1、从原告徐军海诉状上称的事实,2019年6月底流转土地种植大葱,9月份基本成型,有井有电无法浇地说明原告徐军海已使用该井及电从事着种植活动,不存在供电公司未供电及水井无电的事实。2、其称的第二个问题是电价过高,电价高与本案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3、原告徐军海称找电管所申请的是浇地,且称有井有电,被告国网浚县供电公司没有批准是否允许其浇地的权力,所以原告徐军海诉被告国网浚县供电公司所称的如上事实与其诉称种植的大葱及葱苗大面积死亡枯萎无因果关系。4、原告徐军海诉称的损害赔偿无损失的事实依据,没有耕种土地依据,种植植物是否为大葱的依据。综上,原告徐军海诉被告国网浚县供电公司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徐军海对被告国网浚县供电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野猪泉村委会辩称,原告徐军海诉请被告野猪泉村委会赔偿其所谓的损失无事实依据及法律根据。1、原告徐军海何时流转的土地、流转谁的土地、流转了多少土地、流转土地的用途、种植什么作物、种植了多少作物等等,村委会并不知情,原告徐军海也从未告知过村委会,据了解原告徐军海流转的土地农户中其中有村民徐利江,徐利江土地中有一眼水井,该井是本村移民搬迁时由移民局等部门所打,后来成了该地块农户的浇水井,用于该地块农户土地灌溉,水井在徐利江地里,为方便村民浇地,该地块农户推举徐利江为该水井的管理人,至于说该地块内农户如何浇地、什么时候浇地、谁先浇地、谁后浇地以及水电费如何收取,均由该地块农户与徐利江协商,由徐利江安排,村委会从来不管,其他地块水井也是如此,这就是原告徐军海所说水井的基本情况,由此可见原告徐军海什么时候浇水、用不用浇水以及怎么浇水与村委会无关;2、原告徐军海称其在流转的土地里种植了大葱,村委会也并不知情,原告徐军海种植什么、种植多少、种植什么品种、什么时候种植,村委会从不过问,也无权过问,原告徐军海与村委会之间既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也没有任何口头协议,其本人有完全独立的种植经营权,村委会从不干涉,也不过问,因此原告徐军海将其种植行为与村委会强行捆绑纯属无理;3、原告徐军海称其种植的大葱是因为电力部门不向其供电不能浇水而造成的枯萎等经济损失,要求村委会赔偿理由不足,原告徐军海经营权村委会从不过问,退一步讲,如果原告徐军海真的种植了大葱,大葱也真的发生了损害,那么原告徐军海的损失是如何造成的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撑,原告徐军海的大葱是发生了虫害还是种植的品种不适应当地土质,是因为天气炎热温度过高湿度过大发生了腐烂,还是因为秋季阴雨连绵,雨水浸泡,光照不足造成的霉烂,是因为原告徐军海没有专业技术管理不善还是因为缺水缺肥造成的枯萎等等,没有相应的结论作为依据,即使是以上因素都存在,也不能证明其损害与村委会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双方之间既不存在约定的权利义务,也不存在法定的权利义务,对于原告徐军海所谓的损害村委会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原告徐军海要求村委会赔偿其所谓的损失显然依据不足,依法不应支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徐军海系野猪泉村村民,2019年6月其在该村种植了大葱。原告徐军海主张因其无法正常浇地,造成其种植的部分大葱枯萎死亡,故诉至本院要求损害赔偿。 另查明:2019年11月20日,原告徐军海通过电话向省区信访局反映1、浇地不知道找谁;2、电价问题。鹤壁市淇滨区钜桥镇人民政府明确钜桥镇副镇长王卫东、党委委员王小可为包案领导,包村干部徐泽俊、张乐为具体责任人对原告徐军海反映问题进行调查。 2019年12月3日,鹤壁市淇滨区钜桥镇人民政府针对徐军海反映的上述信访事项作出答复意见书,内容为: “您(徐军海,男,汉族,淇滨区钜桥镇野猪泉村,身份证号:4106111975××××××××,联系方式:182××××9067)于2019年11月20日通过电话向省区信访局反映1、浇地不知道找谁;2、电价问题。我们于2019年12月3日受理,并发出受理告知书。 经查,徐军海,男,钜桥镇野猪泉村人,在本村南地耕种有10亩左右责任田,其中3亩是承包徐利江的责任田。在承包徐利江责任田中有一口机井,该机井所需农排变压器由国网浚县供电公司承包给了野猪泉村民徐利江进行管理、维护。群众日常浇地电费由徐利江按照1.2元/度的标准代收,徐利江将电费收齐后再交给本村电工刘起林。由于徐军海有300多元电费未结清,在刘起林对其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电工刘起林代表国网浚县供电公司对徐军海采取了断电措施。 2019年11月20日,野猪泉村委会对徐军海反映问题进行了协调。徐利江责任田里的农排变压器由徐军海承包,负责日常管理及维护,徐利江不再承包,11月21日,徐利江与国网浚县供电公司签订协议,以后使用这口机井产生的电费直接向国网浚县供电公司缴纳。根据调查情况,经钜桥镇人民政府研究,作出如下答复意见:1、关于徐军海反映浇地不知道找谁的问题不属实,由于徐军海未结清之前的浇地电费,导致国网浚县供电公司对其采取了断电措施;2、关于徐军海反映电价标准问题,电费是由国网浚县供电公司收缴的,徐军海如对收费标准有异议,可直接向国网浚县供电公司提出。 徐军海反映问题,经野猪泉村委会协调,已得到妥善解决。2019年11月21日,徐军海与国网浚县供电公司签订协议,以后使用这口机井产生的电费直接向国网浚县供电公司缴纳。 如您对钜桥镇人民政府的答复意见仍有异议,根据《信访条例》相关规定,可向国网浚县供电公司提出。” 上述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在野猪泉村委会向信访人徐军海送达,其表示还有问题需要解决,解决其问题就签字否则不签,故拒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徐军海主张因二被告的原因其无法正常浇地导致其种植的大葱枯萎及死亡,并以此为由要求二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20000元。原告徐军海主张损害赔偿,应举证证明二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其存在损害后果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被告国网浚县供电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问题。原告徐军海起诉状中称于2019年6月份种植了大葱,于2019年9月份基本成型,但是有井有电却无法浇地,而后于2019年11月20日通过电话向信访局反映浇地不知道找谁及电价问题,对于原告徐军海反映的两个问题经淇滨区钜桥镇人民政府调查,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在该答复意见书查明的事实中载明,由于原告徐军海有300多元的电费未结清,本村电工刘起林对其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电工刘起林代表被告国网浚县供电公司对其采取了断电措施。由此可见是由于原告徐军海未缴齐电费进而对其采取了断电措施,根据法律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支付电费,作为供电公司,在多次催收用电人仍不缴纳电费的情况下,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原告徐军海可通过补缴电费的方式来实现其正常浇地的权利,以此来避免损失的发生,至于存在的其他问题可待实现自己正常浇地权利之后寻求方式解决或者向有关部门反映,但原告徐军海称在断电长达50天也未采取措施,故因原告徐军海个人自身原因致其无法正常使用机井浇地,被告国网浚县供电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 关于被告野猪泉村委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问题。根据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中查明的事实载明,在原告徐军海承包徐利江责任田中有一口机井,该机井所需农排变压器由被告国网浚县供电公司承包给了野猪泉村民徐利江进行管理维护,原告徐军海日常使用该机井进行浇地。由此可见该机井的管理人及维护人为徐利江,被告野猪泉村委会既不是该机井的管理人和维护人,也不是受益人,也不存在任何过错,故亦不存在侵权行为。 综上,原告徐军海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二被告存在侵权行为,也未举证证明其存在的损失为120000元,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原告徐军海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12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军海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徐军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振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 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