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宏斌,董事长。
被执行人:胡xx,男,****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荣鲜,女,****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荣鲜、胡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1281民初5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荣鲜、胡x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657元及案件受理费52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
本院查明
经查询被执行人荣鲜、胡xx的房产、银行存款、车辆、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其明确表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
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3月29日对被执行人荣鲜、胡xx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荣鲜、胡春x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