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陇南龙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陇南市武都区东江镇统办6号楼13楼1305号。 法定代表人:闫新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柯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陇南市武都区东江镇。系该公司的职工。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车育会,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甘肃省成县。 被执行人:冯玲祖,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甘肃省成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甘1221民初8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陇南龙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车育会、冯玲祖追偿权纠纷一案。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车育会、冯玲祖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经网络查控、传统查询,并向被执行人户籍地基层组织对其生活、经济状况调查了解,在本辖区内被执行人有工商登记注册信息(该公司已被查封)、有车辆登记信息(车育会:车牌号甘KL××××,起亚牌,车辆类型K31,车辆识别代号:130092,已抵押登记。冯玲祖:车牌号:甘KD××××,福田牌,车辆类型:H32,车辆识别代码:423251)、无收益性保险交易信息、无证券交易信息、无住房公积金、无房产交易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但其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陇南龙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陇南龙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我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车育会、冯玲祖确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汪 泳 审 判 员 牛旭明 人民陪审员 苏齐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张竹青 书 记 员 牟文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