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淑环,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执行代理人:万文杰,吉林浩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李玉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白山市顺和公路有限公司职工,住白山市浑江区。 被执行人:蔡国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 被执行人:李树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上海市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上海市浦东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淑环与被执行人李玉和、蔡国珍、李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602民初10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淑环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玉和、蔡国珍、李树伟偿还借款3,800,000.00元及利息。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玉和、蔡国珍、李树伟下发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除将被执行人李树伟名下两户房屋保全查封,蔡国珍名下一套房产因另案查封,申请人不要求查封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于2021年1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玉和、蔡国珍、李树伟下发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查封的房产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张淑环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且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故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中海 审判员  吴永军 审判员  王 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唐晓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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