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某帆,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
被执行人:郑某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陆河县,现住广东省陆河县。
审理经过
关于张某帆与被执行人郑某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523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郑某业应偿还张某帆借款本金291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8年9月2日起计算至判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因被执行人郑某业在限期内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启动主动执行程序,于2020年5月21日以(2020)粤1523执212号立案执行。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郑某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向被执行人郑某业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启动网络查控系统,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郑某业的存款、车辆、不动产、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郑某业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0924.52元,已被他案查封。除此之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郑某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郑某业发出限制消费令,尚未发现被执行人郑某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某帆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郑某业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将本案的执行情况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张某帆同意本案进行终本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粤1523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