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平阴县招待所,住所地平阴县府前街。 法定代表人:张某伟,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某,山东鲁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济南华某炭素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孔村镇。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济南华某炭素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生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龙山小区
审理经过
原告平阴县招待所与被告济南华某炭素有限公司、生某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平阴县招待所于2021年8月3日提出对被告生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平阴县招待所自愿撤回对被告生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阴县招待所撤回对被告生某的起诉。 本案未尽事宜继续审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田 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娄秉城 书 记 员 梅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