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平阴县招待所,住所地平阴县府前街。 法定代表人:张某伟,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某,山东鲁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济南华某炭素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孔村镇。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济南华某炭素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生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龙山小区

审理经过

原告平阴县招待所与被告济南华某炭素有限公司、生某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平阴县招待所于2021年8月3日提出对被告生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平阴县招待所自愿撤回对被告生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阴县招待所撤回对被告生某的起诉。 本案未尽事宜继续审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田 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娄秉城 书 记 员  梅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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