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晋城市城区某某机电阀门管件经销店,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经营者:胡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沧州市人,现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山西华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高平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任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晋城市城区某某机电阀门管件经销店于2021年3月19日向太原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其银行帐户3924630.4元或启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冻结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3924630.4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其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购买的,保险金额为3924630.4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2021年3月23日,太原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高平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924630.4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晋城市城区某某机电阀门管件经销店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秋红
审 判 员 郑金坤
审 判 员 李亚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郭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