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港市宝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世纪新村A区。
法定代表人:许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现住东港市。
被告:宁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东港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东港市宝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港市宝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